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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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7-12-29 【点击次数】929次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科函〔2017〕294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按自愿原则,可独立或委托相关咨询单位填写申报书、自评估报告(模板见附件2),收集项目图审机构审查意见、计算书、模拟报告、建筑节能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住区绿地率、可再循环建筑材料用量比等有关信息证明材料(申请运行标识还需提供相关检测报告、运行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自主选择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条件指引》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相关主体应遵守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及费用等事项。

    二、评价机构应从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专家委员会的绿色建筑领域专家(名单另行印发)中遴选5-7名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建筑环境等相关领域专家,依据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并出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做好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指导,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监管,营造良好的绿色建筑发展环境。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核实评价机构是否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条件指引》要求以及评价专家是否属于省级专家委员会,并在确定的公共信息平台公示评价结果。每月25日前将当地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的项目汇总(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研究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严格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质量管理,不定期对绿色建筑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对评价机构及专家有弄虚作假等违背诚信原则的,以及评价意见失实等不能保证工作质量的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各单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

联系电话:0551-62871529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自评估报告模板

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汇总表

 

                   2017年12月26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自评估报告模板.rar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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