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审函〔2018〕16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1.加强对申请勘察设计资质企业所报专业技术人员社保信息的审查。企业在厅行政服务系统需如实填写“单位社保编号”,并上传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2.加快信息整合和对接,完善我省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根据《关于2017年三季度全省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建标函〔2017〕2343号),本省项目业绩由项目所在地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外省项目业绩由企业所在地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企业对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已录入省工程信息建设信息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业绩,企业资质申报时无需填写,从系统项目库勾选,不需市级主管部门核查。
2018年1月1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