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宿州市萧县“4.8”事故行政处理的通报
建质函〔2019〕7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合肥、阜阳、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城管执法局:
2019年4月8日9时20分左右,宿州市萧县华昊?文昌苑(1、6、7、8号楼)项目在拆除6号楼塔机时,套架以上结构整体坠落,造成2名操作人员死亡。项目建设单位:安徽宿州市华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广明,项目负责人:赵勇);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进,项目经理:李加光);项目监理单位:安徽省恒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执新,项目总监:高荣贵);塔吊专业承包情况:在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承接该工程前,6号楼塔吊已完成安装与检测工作,2016年3月10日,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与李辉个人签订了《塔吊租赁合同》,并约定了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
事故发生后,省住建厅高度重视,决定对宿州市萧县“4.8”事故进行提级调查处理。2019年4月9日,省住建厅抽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复核小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事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全面复核。4月11日,复核组向省住建厅提交了《关于对宿州市萧县华昊?文昌苑(1、6、7、8号楼)项目“2019.04.08”塔机坠落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复核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依据复核组提交的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理的通知》(建质函〔2018〕2076号)等规定、要求,经研究,省住建厅决定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以下行政处理,现通报如下:
一、对安徽宿州市华昊置业有限公司及项目负责人赵勇、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及项目经理李加光,记录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记录期3年,记入信用安徽。对安徽省恒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及项目总监高荣贵,记录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一次,记录期1年,记入信用安徽。
二、将安徽宿州市华昊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安徽省恒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市场、建筑市场准入、质量安全行为管理重点监管对象,时间3年。
三、对经复核认定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其办理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相关业务,待整改合格后予以恢复。
四、将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涉嫌违法分包的行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移交省建设稽查局实施行政处罚。将安徽宿州市华昊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安徽省恒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及人员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处罚权限移交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该起事故调查报告和政府批复,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进一步行政处罚。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