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工地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工地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指南》的通知
【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0-2-20 【点击次数】1258次
 

 

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工地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指南》的通知


建管〔202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同意,现将《宣城市建筑工地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疫情防控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平稳有序组织节后建筑工地复(开)工

    1.建筑工地复(开)工的时间节点应严格执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

    2.建筑工地复(开)工前必须成立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并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3.建筑工地复(开)工依申请启动,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措施经过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复核、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向属地主管部门申请,经核实确认符合复(开)工条件后方可复(开)工。

    4.严格按照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宣城市区建筑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切实做好复(开)工和恢复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管函〔2020〕28号)的各项规定和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措施。

    二、压实责任落实联防联控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制度和措施。一是落实建设单位疫情防控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建筑工地的组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防疫措施的落实,要牵头组织并核实落实情况,确保施工、监理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二是落实施工单位疫情防控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是建筑工地的防疫主体,要设置专人负责防疫工作,并常态化落实好各项防疫措施。三是落实监理单位疫情防控的监督责任,监理单位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监督建设、施工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各项条件的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四是落实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应对疫情防控响应等级,履行部门职责,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五是落实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各类线上、线下培训,提高企业防疫专员的防疫知识和技能,并对达到一定建设规模、人员超过一定数量的建筑工地开展督导检查。六是落实属地政府的联动责任,各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开展相关防控工作,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附件:宣城市建筑工地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指南.doc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城市卫生健委员会

 

2020年2月19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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