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1-2-24 【点击次数】471次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审函〔2021〕13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合肥、亳州、宿州、阜阳、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为确保审批权下放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的事项和范围

自2021年3月1日起,将原审批层级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二级)”事项,下放审批层级至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列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权责清单。

    二、审批方式

    对于下放审批层级至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二级)”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皖政〔2021〕8号文件要求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许可部门在收到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企业可自行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或原有一般审批模式。对于原有一般审批模式,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质标准进行审查,按照原办事流程进行审批。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二)完善审批系统。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针对下放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结合各地现有资质审批系统建设实际,按照“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系统功能,实现下放资质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积极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含省级下放的二级及市县审批的三级和暂定级)信息(详见附件)推送至我厅数据中心,推进审批结果信息全省互联共享。

    (三)规范审批行为。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建立完善相关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明确审查环节,细化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等,明确各环节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及防控措施,确保行政审批工作透明、规范、高效运行。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严肃惩戒违法违规的企业。

                               2021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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