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传贯彻《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宣传贯彻《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1-2-26 【点击次数】433次
 

 

关于宣传贯彻《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市函〔2021〕155号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宿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池州市、黄山市发展改革委,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0日以省政府令第301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宣传贯彻《办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办法》的公布实施是我省推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市场“放管服”的重要举措,是建立高效规范、公平竞争招标投标市场体系的法治保障,对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策划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宣传重点和宣传安排等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学习宣传

    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牵头宣贯工作,结合《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实施,组织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认真学习《办法》立法背景、意义和重大部署,准确理解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到全面掌握、综合运用。充分运用电视、报纸、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广泛宣传。要通过在交易大厅设置宣传板、悬挂宣传图册等方式,着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要通过知识竞赛、专题讲座等方式,增强宣传效果。招标投标行业协会要强化服务,对会员单位开展公益性培训。

    三、抓好贯彻实施

    (一)健全监管机制。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监管。进一步完善在线监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督查等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监管执法人员名录库、专家库,夯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工作基础。要进一步完善交易监管平台建设,消除数据壁垒,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各类信息共享。

    (二)规范市场秩序。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切实加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异议处理、履约等各阶段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推进建筑市场、招标投标市场和履约现场“三场”联动,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

    (三)促进公平竞争。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办法》规定,依据职责,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依法查处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行为。优化招标投标方式,大力推广“评定分离”方式,加快推进联合体投标,规范限额以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四)整治异常低价。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异常低价竞标行为的监督管理,同时做好制度衔接,修改完善地方政策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落实异常低价评审制度,压实评标委员会责任,把好评审关。我厅将适时调整全省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异常低价参考标准。

    (五)推进工程担保。围绕《办法》规定,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力推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推行电子保函,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为市场主体提供快捷、高效服务。
 
    (六)加强信用建设。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机制,推进投标人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和行政处罚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运用。切实加强招投标市场各类信用信息归集,及时推送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宣贯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处)。

    联系电话0551-62871559,电子邮箱ahsgcspgg@126.com。


 

                                  2021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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