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3-11-17 【点击次数】461次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审函〔2023〕67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级审批权限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其中,我厅试点下放审批期间制发资质证书的企业,需将填写好的《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见附件)、《资质申请表》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ahzjtck@126.com,我厅对注册人员等核查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二、省级和市级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

    1.省级和市级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4年1月1日后有序申请延续。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2.资质证书上既有部级审批权限的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需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延续申请。

    3.自动延期的企业,申请办理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的,应先申请通过延续许可。

    4.资质延续审批标准。建筑业企业申请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人员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三、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doc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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