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来自】网站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5-6-26 【点击次数】188次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人函〔2025〕223号

各市和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省直及中直驻皖有关单位,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工作,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规〔2025〕1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报原则

    申报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标准条件》的相关规定,所申报的职称专业应与本人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对应。申报人原则上应通过本人人事或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且为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挂靠、兼职等形式在其他单位申报,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须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建设工程专业职称。

    二、关于业绩材料

    申报人提交的业绩材料,应与申报专业、本人工作经历、职责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密切相关,体现规模、成果和层级等关键性指标和内容,能反映本人参与的形式、过程以及发挥的作用,且符合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工作经历(能力)条件要求。业绩材料内容和项目规模大小,可参照《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职称业绩材料申报参考指引》(附件1)、《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工程项目规模认定参考标准》(附件2)。

    三、关于学术成果

    学术成果应符合《标准条件》规定的作者、专业、学术水平、出版物编号(刊号、书号)等要求。公开出版的论文原则上应能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等国内权威性、严谨性、认可度较高的同类别学术数据库网站公开检索,凡在上述数据平台公开检索查询不到,或提交假刊、套刊、电子期刊(含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副刊、增刊、年刊,或期刊信息与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均不作为申报依据。在材料申报截止日前无法提供正式出版刊物,仅提供用稿通知或录用证明的,不予受理。初审和受理部门可视情况对申报人提交的学术成果进行重复率检测抽查。学术成果的专业内容、水平质量、数量以及出版物类别等均为评分的重要依据。

    四、关于面试答辩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破格申报各专业、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以及转系列、转专业申报(包括同级转评申报和转评后晋升高一层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主要围绕专业知识、申报人主要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进行命题,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委会审议表决的重要参考。

    五、关于评价方式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评审采取专家评审或笔试、面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原则上采用定性+定量的评价方式,定量评分分值作为评委会审议表决的重要依据。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原则上采用定性的评价方式。针对实操性和创新性强的建筑信息模型(BIM)专业,结合实际探索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申报人通过考试取得的BIM各类技能证书可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

    本通知未尽事宜,以《标准条件》、年度申报通知及人社部门关于职称申报评审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职称业绩材料申报参考指引(2025版)

    2.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工程项目规模认定参考标准(2025版)

    

                                                                        2025年6月23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职称业绩材料申报参考指引(2025版).pdf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职称申报工程项目规模认定参考标准(2025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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