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流动式起重机械及混凝土泵送安全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建管函〔2025〕156号
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中心城区内各在建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近年来,汽车起重机等流动式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使用频率显著增加,管理缺失引发的安全事故风险日益凸显。与此同时,混凝土泵送作业中支腿失稳导致的安全事故呈多发态势。为切实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现就加强施工现场流动式起重机械及混凝土泵送作业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履行首要安全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合理选择流动式起重机械,在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场前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机械进场和吊装作业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闭合,保证施工现场作业安全。
(二)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流动式起重机械选型方案,严格审查进场起重机械、人员信息资料,重点核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对吊装、泵送等关键工序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督,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三)施工总包单位应建立进场登记和验收管理制度,加强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安全管理,严格实施进场登记、验收,加强吊装、泵送等关键工序安全管理,实施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和专项安全巡视。使用单位与流动式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流动式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出租的起重机械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出租前应提供检验检测合格等证明材料。
二、加强进场登记和验收管理
(一)施工总包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进场登记及核查制度,指定专人落实起重机械登记和核查。进场起重机械应按指定路线行驶,定点停放管理。使用单位应在起重机械进场前向施工总包单位报告登记,递交相关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起重性能表、有效定期检验报告(属于特种设备名录的,还应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要求)、维护保养记录、起重机司机、信号司索工特种作业上岗证书等。
(二)监理(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出租单位等对流动式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包括资料核查和机械实体检查(详见附件),未通过验收的流动式起重机械严禁使用。
三、强化吊装作业管控
(一)施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属于危大工程管理范围的吊装工程,必须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核、审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吊装施工方案应结合起重性能确定起重机械的选型,并根据吊物重量、吊物尺寸等确定吊索具规格和吊装方法,并充分考虑基础平整度和承载力、支腿占地范围、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吊装作业的位置。
(二)施工单位应对起重吊装作业进行专项安全巡视,专职安全员应将现场监督情况记录在安全日志备查。监理单位应对吊装作业开展旁站监督,重点审核管理人员资格及到岗情况,起重机操作人员、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吊索具与起重量相匹配和钢丝绳编结固接情况,支撑地面承载力和支撑垫层情况等。起重机司机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信号司索工应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三)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对相关管理人员及起重机司机、信号司索工等作业人员开展书面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安全注意事项。起重机械就位后应进行试吊,经施工、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正式吊装作业,发现支腿沉陷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处置,严禁盲目操作。
四、严格混凝土泵送作业管理
(一)混凝土泵车进场应按流动式起重机械管理标准,严格落实登记和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的泵车严禁使用。施工单位在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时应明确混凝土输送方式和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对作业车辆位置、行走路线、支撑面和承载能力进行验算。
(二)混凝土泵车就位后,监理单位要组织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混凝土泵车性能、停放场地、机身倾斜度、支腿垫板等组织验收,确保车辆作业前支腿支撑面安全可靠、支垫牢固有效。严禁将承载力不明的混凝土面层作为支腿支撑面,严防因土基与面层空隙,导致面层断裂安全风险。
(三)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混凝土施工人员、泵送人员等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水平。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泵送和浇筑等关键工序实施安全巡视和旁站监督,督促作业人员认真落实操作规程,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对支腿的地基变化和机身倾斜进行监测,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操作,撤离作业人员,防止发生泵车伤害事故。
附件:《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场验收表》
2025年8月13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流动式起重机械进场验收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