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来自】质安站 【发表时间】2016-6-29 【点击次数】1057次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2016]74号

 

各建设相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18号)要求,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现就加强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督、进一步加强动态监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经许可的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并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监督机构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的主要方式。工程质量监督站将按照相关要求,加强事中、事后对检测机构动态监管,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抽测其检测水平,同时实施“飞行检查”制度,随机对工程项目和检测机构进行对比检查,加大对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检测机构要应用建筑工程关键材料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简称IMT),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责任。
   实行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检测机构要根据已有检测资质及动态核查结果,制定检测人员年度学习计划,自主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并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合格人员由检测机构发放企业上岗证书,作为人员持证上岗的依据,合格人员名单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完善制度,进一步规范检测市场行为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结合省厅施工许可证网上审批条件要求,凡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等检测业务,一律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相同检测业务委托多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中途也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履行变更手续);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提交和录入。
三、优化结构,进一步提升检测机构质量
   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18号)规定: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布局规划(2015~2017)》,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省辖市中心城区的检测机构数量应根据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确定,每50KM2设1个;距离省辖市中心城区20KM以上的市属辖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可以另行申请设立1个检测机构;每个县原则上1家。
   目前,我县城区建成区约27.52平方公里,现有本县检测机构一家,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备案机构4家。现依据省厅统一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检测机构和备案新的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机构。为进一步提升检测机构质量,对不符合检测人员设备要求的或市场行为不规范的检测机构,将视情况裁减、清退,逐步缩减总量。按照省厅通知精神,本县检测机构按检测规划总量确定后,确需调整检测规划新增检测机构的,我委将进行充分调研,召开听证会,征求现有检测机构书面意见,履行检测机构规划总量调整程序。
四、完善备案登记,进一步加强专项检测和备案检测管理
  《关于开展2015年度进广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备案和检测项目登记工作的通知》(建设【2015】192号)文件第五条相关规定及要求中第(三)、第(四)合并修改为:
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实施不定期的检查与随机抽查,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时,检测方案应上报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检测过程中项目总监必须全程现场监理。各检测机构应接受监督、配合检查。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我委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罚。并根据情节给予全县通报批评、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停业整改、取消本县检测机构备案、建议上级发证机关取消其资质等行政处理。
    1、外来检测机构场地、人员、设备不符合要求;
    2、超出备案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3、转包检测业务;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备案表行为的;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6、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错误或有重大失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主要检测仪器未经检定或超出检定周期以及功能损坏仍进行检测,情节较为严重的;
    8、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9、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抽样、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10、聘用未取得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从事相关检测工作情节较严重的;
    11、在检测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
    12、有其他不良行为且已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关于开展2015年度进广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备案和检测项目登记工作的通知》(建设【2015】192号)文件其他内容暂不作调整,项目备案和登记严格执行该文件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广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建设【2015】154号)文件。
附: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18号)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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